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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含供销)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通知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商务局
金商务局发〔2024〕21号
2024-04-08
主动公开
zjgc-21-2024-0001
有效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k8凯发
朗读
zjgc-21-2024-0001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
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为强化成品油流通监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社会资源公平,堵塞管理漏洞,营造公平透明营商环境,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进一步规范“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使用、运用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等部门制定了《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运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4年4月8日
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
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品油流通监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社会资源公平,堵塞管理漏洞,营造公平透明营商环境,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进一步规范“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使用、运用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运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由金华市人民政府投资,金华市商务局负责建设并推广使用,包含软件系统和数据实时采集监控硬件设备(以下简称采集设备),用于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的实时采集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业监管,是归金华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金华市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点),均应安装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及采集设备,统一纳入本办法监管范围。
第二章 安装使用
第四条 加油站(点)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做好采集设备安装及使用工作。
1.应当积极配合采集设备安装、应用工作,主动报送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信息,不破坏、干扰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并签订《加油站(点)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不偷逃成品油相关税费,不采购来源不明的成品油,不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的成品油,不擅自改动加油机。
2.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加油机税控口采集数据,严禁通过更换加油机编码器、主板芯片,更改显示屏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
3.加强对采集设备的安装保管,严防发生丢失、损毁和被盗等情况。保证采集设备的电源供应、加油机报税口正常畅通。配合相关人员做好采集设备的安装、升级、巡检、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采集设备发生破坏、丢失、被盗等情形,加油站点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保护作案现场,提供相关线索。
第五条 运维服务商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传输、存储安全。
1.保证其所提供服务包含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应按照建设技术要求以及与后台管理系统顺利对接的要求,做好系统前端硬件安装工作,为用户配置系统端口,网络环境,开展系统实用培训。
2.负责软件系统及采集设备的质量保障、现场巡检、远程服务等稳定运行维护服务,在软件系统及采集设备出现问题故障后,应立即派员开展原因调查,及时排除采集设备的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商务部门、税务部门。
3.不断优化升级,及时发现和排查加油站(点)数据作弊情况,并提出凯发官网入口的解决方案,及时发现、排除系统隐患、异常及故障,确保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金华市商务局作为“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市、县两级商务部门,依法做好加油站资质的审核,督促行业规范管理。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相关单位按照分配的权限使用系统。各部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审核,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七条 相关使用单位、系统建设运维单位不得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其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系统账号密码、统计数据、详单数据等任何数据及技术资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日常运行监管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保障区域内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及采集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推进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硬件安装、应用工作,保障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平稳运行;综合协调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应用。
税务部门:负责利用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采集数据与加油站(点)申报纳税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对瞒报销售收入、纳税申报异常、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等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破坏加油机计量性能准确的行为就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意损毁、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
第十条 对推行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工作落实责任不力、问题突出的加油站(点),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加油站(点)企业法人(负责人)实施约谈。被约谈的加油站(点)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约谈部门。
第十一条 强化各地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管理,对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采集数据推送错误率较高的县(市、区),予以全市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加油站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当年该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视为不合格。
(一)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拒绝安装采集设备的行为。
(二)采用任何手段造成不能实时采集零售数据的行为。
(三)阻碍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管理和运维的行为。
(四)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不主动报备的行为。
(五)不守法经营、守信经营,存在失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加油站(点)通过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性能准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加油机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加油站(点)损毁、破坏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设备设施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台账不全,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加油站(点)一年内有多次修改、破坏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税务等部门实施相应联合惩戒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列为政府失信对象。
第十七条 加油站(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一般处置程序:加油站(点)故意破坏采集设备等影响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运维商应立即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现场核实、取证,加油站(点)故意修改主板、修改计量器具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的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置,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置。如年内多次发现加油站(点)故意破坏、篡改系统数据影响销售数据真实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加油站(点)对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及所属设备产生故障后隐瞒不报的,在加强教育进行约谈的同时,视影响及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对成品油数字化管理系统管理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
金商务发〔2024〕 21号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销售数据采集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